纳税人销售旧货,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代开)。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0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醒02: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提醒03: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提醒04: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0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