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需缴纳滞纳金。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企业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