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国家税收政策对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是有一定优惠政策的。对于个税税改后进行汇算清缴时,这类人的汇算清缴要如何进行呢?
政策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解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各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税政策存在差异。例如:
内蒙古
2019年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政策无截止期限;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安徽省
2019年2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湖南省
2019年4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山东省
2019年7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川省
2019年10月11日,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小编提醒,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要算好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的减免税额。对比计算结果,哪边优惠力度更大,可以按照哪边享受。